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154條第1項。一、修正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修正依據: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。 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本縣家庭教育中心。 (二)地址:斗六市南揚街60號。 (三)電話:05-5346885。 (四)傳真:05-5345207。 (五)電子郵件:ylc0884@mail.yunlin.gov.tw。 |